「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作業」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70844號函辦理。 |
| 二、 | 新住民:係指本國國民配偶之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 |
| 三、 | 旨案申請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設籍或居住於居留證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採認: |
| (一) |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
| (二) | 學歷證件(畢業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
| (三) | 切結書。 |
| (四) | 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1張。 |
| 四、 | 餘請詳閱附件資料或來電洽詢:(049)2231730轉26。 |
公告人:
註冊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