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除第92條第3項及第9項外,其餘條文,行政院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5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111745號函暨行政院111年11月11日院臺交字第1110095787B號函辦理。
公告人: 生輔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