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說明: |
| 一、 |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3月25日路監車字第1080031811號函辦理。 |
| 二、 | 交通部為提升大型車行車安全,避免發生轉彎視野死角事故,已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26款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列為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 |
| 三、 | 上揭規定,使用中大型車應裝設合於規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以下任一裝置: |
| (一) | 左右兩側視野鏡頭及可顯示車身兩側影像之車內螢幕。 |
| (二) | 於車輛右側裝設一個外部近側視鏡並於車輛右前側裝設雷達警示系統。 |
| (三) | 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之環景顯示系統。 |
| 四、 | 為避免設備廠商安裝能量不足,屆時影響定期檢驗時程,建請貴機關所屬車輛,提前分批至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安裝業者安裝,並向各地監理機關辦理檢驗登記或定期檢驗時同時辦理。 |
| 五、 | 請各校有租賃遊覽車者,優先選用設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設備之車輛。 |
| 六、 |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就近洽詢公路監理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