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南投縣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及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係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就讀本縣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四、學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五、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如下:
(一)各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1.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2.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3.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4.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二)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由本府辦理鑑定。
六、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程序:
各級學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擬訂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報請本府教育處核定。並依下列程序審慎辦理:
(一)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年級(學科)之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國文、數學、社會、自然、英文成績皆達該校前百分之3以上,且經由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向學校推薦,經班級導師或各科任課教師推薦之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於3月底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二)各校組成甄別小組,審議並甄別適合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經甄別結果,凡合乎縮短修業年限條件之資賦優異學生,由各校將鑑定資料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經各校召開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於4月底前將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如附表二)、甄別資料與結果、個別輔導計畫併特推會會議紀錄函送本府備查。
(四)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者,經各校召開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於4月底前將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如附表二)、甄別資料與結果、個別輔導計畫併特推會會議紀錄函送本府,經報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施。
(五)申請第五點第二項者,經各校召開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將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如附表二)、甄別資料與結果、個別輔導計畫併特推會會議紀錄於4月底前函報南投縣政府教育處,提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並擬定鑑定事宜。
(六)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應依前點規定辦理跳級相關事宜。
七、各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鑑定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南投縣資優鑑定核定公文日期及文號。
(二)教師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三)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或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資料者。
八、本縣鑑輔會鑑定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個別智力測驗:
評量結果須達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已鑑定為一般智能優異學生,本階段免施測;其他類資賦優異學生應參加本階段評量。
(二)學科成就測驗:
各相關學科試卷由本縣鑑輔會採用相關學校自編測驗,提供施測,參加欲縮短修業年限年級之縮短修業各學科(學習領域)2次段考,各該科成績皆達正1.5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3以上。
(三)綜合研判:
通過上揭程序者,經本縣鑑輔會綜合研判通過後核定之。
九、「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十、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若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若涉及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得由雙方學校協商辦理之。
十二、提前修畢各科課程之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其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認定與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請本府認定其畢業資格;該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者,該校對其及格科目於其入學後得予以抵免。
十三、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及個別學習輔導所需費用,由家長自行負擔。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特殊教育相關法令辦理。
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公告人: 輔資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