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6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65753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學校應於所有出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同法第31條違反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為利推動菸害防制教育並輔導學校落實無菸校園,建議各級學校辦理校園菸(含電子煙)害防制措施如下:
(一)將電子煙危害納入推動校園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內容,並運用多元媒體加強宣導。
(二)應於「健康與體育」或「健康與護理」等相關領域課程內之適當單元融入菸(含電子煙)害防制危害認知教學。
(三)請各級學校將電子煙納入校規規範管理,禁止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
(四)推動「學校健康促進計畫」,菸(含電子煙)害防制持續列為必選議題,並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校園菸害防制及檳榔危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畫」,將電子煙防制課程納入增能重點,強調電子煙並無「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功效,強化校園預防電子煙之危害。
四、相關菸害防制宣導與教材資源如下: